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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六个制度文件的通知

  参加会议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召开前,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将有关研究事项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召集人,并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明确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组织、协调、服务工作,根据需要整理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九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反馈,市委、政府督查部门和市党委政府信访局负责督办。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信访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本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整体部署,统一安排;
  (二)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部门党委(党组)会议,专题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
  (四)审定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领导责任追究意见;
  (五)研究、督促、办理上级领导批示给本人的信访事项并审核签署办理情况报告;
  (六)负责本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七)解决好信访工作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等有关问题;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分管信访工作的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对本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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