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乌党办发[2006]3号 2006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信访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
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本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
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整体部署,统一安排;
(二)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部门党委(党组)会议,专题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
(四)审定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及领导责任追究意见;
(五)研究、督促、办理上级领导批示给本人的信访事项并审核签署办理情况报告;
(六)负责本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七)解决好信访工作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等有关问题;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分管信访工作的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对本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
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负责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研究部署和检查指导本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
(四)组织落实本区、本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
(五)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督促、办理上级领导批示给本人的信访事项并审核签署办理情况报告;
(六)协调解决信访工作机构日常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党委、政府领导和部门领导对职责内的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