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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信访信息工作制度

乌海市信访信息工作制度
(乌党办发[2006]3号 2006年3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访信息工作,提高信访信息的报送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信访信息及时、准确、全面报送,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市、各区和市委、政府各工作部门、乡镇办三级信访信息报送网络。市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由各区党委政府信访局,市委、政府各工作部门组成。
  各区和市委、政府各部门、乡镇办级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的组成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第三条 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应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信访信息工作,并确定熟悉信访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的工作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信访信息员。
  第四条 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对本地区(部门)的信访信息工作负总责。负责收集、编辑、报送本地区(部门)的信访信息和上级部门约稿信息,负责检查、指导和管理本地区(部门)的信访信息工作和信息人员培训。
  第五条 信访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上级领导对信访事项的指示、批示情况;
  (二)贯彻执行《信访条例》等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情况;
  (三)越级进京、赴自治区和到市委、政府的非正常上访及处置情况;
  (四)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预警性信访信息;
  (五)群众关注、反映的信访难点、热点问题及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
  (六)本地区(部门)信访形势分析;
  (七)重要信访工作动态、工作经验及领导关注、需要的重点信息;
  (八)其它应当上报的信访信息。
  第六条 信访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应当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督查督办、领导批示、专题调研、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以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对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必要时可以直接到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并注重挖掘有针对性、预见性、典型性、指导性的综合调研类信息。
  第七条 信访信息收集后应当及时进行分类登记、筛选和编辑整理。编辑上报的信访信息,事实要真实准确,语言要简明扼要,分析要深入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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