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6〕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月六月二十日
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责任,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行政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导致影响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使社会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问责对象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问责对象包括:各县(区)政府县(区)长和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实施行政问责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与责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办理的原则;
(五)坚持鼓励创新,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五条 本市所属各县(区)政府县(区)长和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