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须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方可依法转让。
(三)规范国有土地登记和房产登记。1 、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变更登记时,必须先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然后再进行房产变更登记。2 、出让土地登记必须缴清土地出让金,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方案),申领土地证和房产证。3 、土地分割登记实行许可制度。除土地公开交易公告中明确可分割销售以外,对于宾馆(包括公寓或酒店)、超市、各类交易市场、经营性的物流用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割销售。对于经营性的打工楼、文体、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福利院、养老院、艺术馆、博物馆等项目用地,不得进行分割转让。
六、加强地价管理
(一)市区实行统一的地价体系。全面运用2005 年公布的新的淮安市市区基准地价成果,建立健全市区基准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为保持地价现势性,定期更新市区基准地价。
(二)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地价,按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保护价执行。
(三)加强对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对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中介机构评估的地块价格进行抽查。实行改制企(事)业单位地价评估备案制度。
(四)土地一级市场出让地块的价格评估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七、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法律性、政策性很强,涉及政府许多部门和社会各界切身利益,必须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机制。
(一)成立淮安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市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监察、房管、发改委、经贸委、物价、审计、城建办、各区政府和淮安经济开发区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淮安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职责是制定土地管理政策;确定年度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出让计划;审核重大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筹集和投入计划以及旧城改造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计划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