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事)业单位改制将国有划拨土地变为出让土地并以其安置职工,土地证上注明为职工安置实施保全的土地,这部分土地资产不属于改制后企业法人资产,改制后的新企业仅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对该土地资产,按市政府企(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对职工身份置换费用未落实、职工身份置换工作未完成的,其土地资产不得转让,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须经职代会同意,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批准方能实施。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收购已改制企业的资产。对拥有合法产权的地上建(构)筑物,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对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资产,改制时土地出让金减免的,按改制单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成本予以补偿;改制时享受改制优惠政策的,以收购时土地评估确认地价,按改制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比例计算土地补偿。
(五)经市政府批准或鉴证的战略性重组改制企业的土地处置,在符合土地处置法律法规前提下,以重组协议为准。
四、明确国有土地资产收益的分配使用程序
实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进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对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按下列程序拨付。一是土地成本返还。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成交并将出让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由土地经营部门或单位申请成本返还。成本确认由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包括收购成本、拆迁成本、利息支出、宣传估价等费用及相应的规费。二是土地净收益的使用。首先,按照《淮安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淮政发〔2005〕181号)的规定,每年将20%的储备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充作土地储备资金。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土地收购补偿费,土地开发整理费,土地储备过程中的宣传、估价、测绘费用及利息支出;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次,不论是谁经营的土地,其收益的使用都必须经过下列程序: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核实,报政府批准。原则上按市委、市政府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批准拨付给承担分解任务的部门或单位,专项用于城市建设、企(事)业改制和发展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避免资金分散使用,影响资金使用效率。
五、规范土地市场运作
(一)坚持市场集中统一管理。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统一管理的范围,为淮安市近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经营性土地出让按《
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第
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的规定,市区发生的土地交易行为,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严禁场外非法交易,规范经营性土地出让行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不得将经营性用地和非经营性用地进行捆绑式出让。严格实行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凡《江苏省划拨用地目录》(苏政办发[2003]96号)未涉及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营利性的非自用办公用房、营利性的教育设施、邮政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以及街道社区居委会营利性对外服务等用地,均要按照出让方式供地。对现代服务业门类中,属于物流(仓储为主)、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型服务业项目,可以视作工业类性质进行协议出让供地。对于住宿、餐饮、金融、房地产、商业等经营性服务业用地须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实行公开交易。对大型物流园区用地可以按功能分区区分不同用途供地,对仓储、汽修、停车场等区域可以参照工业用地进行供地;对餐饮、宾馆、商场区域用地,按经营性用地要求供地。如果物流园区作为一个项目整体出让供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在确定出让底价时,可以区分不同地块用途分别进行评估,然后综合测算出让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