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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二)加大对闲置土地管理的力度。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开发建设面积不足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为闲置土地。对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划拨土地按每年每亩4000元征收土地闲置费。出让土地按每年不超过土地出让金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其中工业用地按土地出让金的15%计征,经营性用地和其它用地按10%计征。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严格审批工业项目用地。园区工业用地须严格执行省、市政府规定的投资强度,绿地率应控制在用地总面积的25%以内。省级开发区单宗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县(区)工业园区低于1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低于500万元投资项目应一律实行租赁标准化厂房。在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超过用地总面积的7%。不得在用地范围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格控制非工艺流程需要的单层工业厂房,鼓励和提倡建设标准化厂房和多层厂房。鼓励盘活存量土地,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项目用地,实施“腾笼换鸟”且继续用于工业项目的,市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免收有关规费。对建设多层厂房的,免收增加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同时,二层减收40%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三层减收60%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四层以上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此外,为进一步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对现代服务业项目中生产型服务项目的土地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可以参照工业用地的要求执行。

  三、强化改制后的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经改制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变现土地资产的,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出让收入优先支付改制成本,剩余土地收益,按有关企(事)业单位改制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事)业单位通过改制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改变用地现状。在土地二级市场进行转让的,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04]96号)精神,按转让时土地评估确认地价,扣除改制时缴纳比例,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收益。对企(事)业单位改制时土地资产全部用于冲抵净负债和安置职工的不予收取。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政府行使优先收购权,由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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