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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
(淮政发[2006]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计划控制

  实行市区经营性土地计划供应,有利于市区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市区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土地资产效益。市政府根据市区房地产用地需求,年度可用地指标和上年度经营性土地出让情况以及各区的人口、经济总量、规划定位、土地储备等情况,对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实行总量控制,计划供给。每年年初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和各区政府编制包括用地数量、用地结构等内容的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须经市政府审批。

  二、大力推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规划红线图和设计条件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原协议出让、公开交易的经营性土地,确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红线范围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等条件的,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织论证,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调整的,由市规划局更改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土地使用者与市国土资源局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对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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