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淮政发〔2006〕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依法加强社会保险工作,根据《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下达当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任务,列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各县(区)政府在目标管理中也要突出对社会保障工作的要求,把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列入对相关部门的考核奖惩。
二、建立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联动的登记制度。市直和各地都要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联合登记窗口为用人单位提供综合服务。工商部门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查阅。
三、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级税务、工商部门在进行税务、工商年检时,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对未履行义务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级经贸委及发改、财政、土地等部门在实施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要加大对改制、破产企业社会保险欠费的清理和追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债权的落实;要确保改制、破产企业在处理资产变现、土地出让收入或分配净资产时,依法将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列入债务清偿第一顺序予以偿付;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欠缴社会保险费重点单位和部省属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的审计工作。
四、积极开展依法参保工作。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不分职工户籍性质和从业形态都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城镇企业以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必须按企业缴费的比例和规定的基数执行,不得按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征收,变相降低缴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职工以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和越权制定的行政措施要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