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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意见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企业已要求施工企业按规定交纳农民工资保障金;

  开发企业已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的有关规定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于保修期内的工程维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建设局另行制定);

  (三)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

  (五)生活用水设施和水质符合卫生、节水相关标准,有完整的竣工资料,经验收合格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

  (六)雨、污水排放必须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并符合相关标准;

  (七)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供配电设施符合《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 /J11-2005 ),经验收合格,并正式供电;

  (八)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九)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保证燃气供应;

  (十)电话、宽带等通信配套设施符合专业设计要求,线路敷设到户,完成项目内的管线与主干网的连接;

  (十一)有线电视配套设施符合专业设计要求,有线电视线数设到户,完成项目内的管线与有线电视主干网的连接;

  (十二)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十三)交付使用部分做到清洁、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

  (十四)已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

  (十五)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十六)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申请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无具体规定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或者备案工作。验收合格的或者未发现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发给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备案证明;验收不合格的或者发现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并限期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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