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意见
(淮政发[2006]123号 二00六年8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保证商品房使用功能和整体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基础设施的交付使用管理,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建设、规划、房产、国土、园林、消防、人防、环保、技术监督、广电、供热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兴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遵守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条件设计和实施;按照规划设计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物业管理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及人防工程,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入住使用条件。
第五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各项审批手续和施工图审查时,不得超越规定指标和条件办理批准手续。
第六条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和动态管理,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划和建设要求的行为。工程竣工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或者备案。
第七条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指导、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保证入住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应达到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