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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法治连云港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二)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维护法制权威。
  1.科学编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确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符合客观实际。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应严格执行,确需增加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经法制机构论证后,报政府决定。
  2.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具有可操作性。
  3.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和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级政府要组建法律及其它相关专业顾问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专业领域的,应经过专家咨询论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在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应当召开听证会论证;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机关应对是否采纳及不予采纳的原因和理由作出充分说明。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在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4.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制定机关对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废止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废止。有关机关、组织、公民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其设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依据不充分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经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处理。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健全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细化、量化执法责任分解制度,逐步把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公务员考核管理制度有机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考核体系,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延伸。
  2.规范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要求,继续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对没有合法依据而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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