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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信访人请求复核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市人民来访接待处审查核对,符合复核条件的,由市人民来访接待处向复核申请人出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同时做好签收登记和内部材料的移送交接工作、信访事项复核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复核中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材料、证件不齐全,申请事由不清楚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正;对不符合复核申请条件的,不予接受,并告知信访人相关理由。
  第六条 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工作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请求复查或复核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委托书,委托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工作部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复查或复核;
  (二)凡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拟订复查或复核提纲,有序开展工作,复查或复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比较复杂的信访事项,负责复查或复核的机关均应制作调查报告、会办纪要;重大、疑难的信访事项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公开听证,并整理出听证会记录和结论意见;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指定一个主办单位或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牵头进行复查或复核;
  (四)涉及跨县(区)、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县(区)或部门进行复查或复核;涉及外省、市的信访事项,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与外省、市协调办理;
  (五)在复查或复核中如原处理或复查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应维持原处理或复查意见;原处理意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者处理不当的,复查机关可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处理或变更原处理意见;负责复核工作的行政机关也可变更复查机关的意见;
  (六)复查或复核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复查或复核意见由受委托的承办单位领导签字认可后,加盖该承办单位公章并报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盖“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访专用章”后,由受委托部门送达复查或复核请求人,并交信访人签字表明态度。如信访人不愿签字,送达或经办人应注明情况、记录在案;也可以采用挂号信邮寄等合法方式送达。
  第七条 复查或复核意见一式五份,复查或复核请求人、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委托的部门各一份,报江苏省信访局一份,存档备查一份。
  第八条 复查或复核请求人在规定时间到期后,可以电话查询或要求挂号邮寄,也可以到市人民来访接待处领取复查或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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