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6〕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以下简称复查);信访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的信访事项(以下简称复核)。
第三条 信访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不服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信访人。涉及多人就同一问题提出的复查或复核请求,应由接收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代表人提出;
(二)申请复查或复核要有具体的复查或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复查或复核的范围并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程序得到救济的;
(四)信访人申请复查的,应当提交原受理单位对该信访事项的书面处理意见(原件或复印件);信访人申请复核的,应提交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及原受理单位的处理意见(原件或复印件);
(五)信访人申请复查或复核的,应当在收到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条 复查或复核请求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也可直接到市人民来访接待处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凡到市人民来访接待处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的,应填写《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或《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填写复查或复核申请书,应当详细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及号码、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申请复查(复核)时间及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意见或对原复查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具体理由和事实依据等内容。填写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笔,但申请人必须签名予以确认。
第五条 信访人请求复查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市人民来访接待处审查核对,符合复查条件的,由市人民来访接待处向复查申请人出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同时做好签收登记和内部材料的移送交接工作、信访事项复查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复查中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材料、证件不齐全,申请事由不清楚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正;对不符合复查申请条件的,不予接受,并告知信访人相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