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就业职业培训体系的实施意见》、《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二)健全制度,确保实施。建立健全各类培训项目的招投标、培训台帐、转移就业台帐、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创新培训考核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初都要与培训机构层层签订培训任务责任书,逐级负责,落实责任。

  (三)整合资源,通力合作。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农村初高中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突出重点,扬长避短,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我市职业培训工作。同时要利用好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各级党校、市民学校、农民夜校、乡镇宣传文化站和村屯文化室、图书室等设施,积极开展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四)加大投入,激励表彰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培训激励制度。试点期间,市县区财政每年要保障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扶持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技能人才的评选奖励、技能竞赛和表彰等。

  2.企业职工培训经费要足额到位。各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用于技能人才培养,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

  (五)强化监管,提高实效

  1.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培训机构实行培训进度月报告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的监管,重点监督培训任务的落实,防止弄虚作假;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培训机构要按规定严肃办理,并进行曝光。

  2.加强对培训资金使用的监督。要确保财政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资金挪作他用;完善企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管,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市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六)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宣传开展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和城乡劳动者共同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培训工作的良好局面。

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为了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规范我市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6〕5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招用农民工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严禁向农民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户籍、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招用农民工或提高农民工招用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