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发挥好职业培训的广泛性作用。在规范办学行为、注重培训质量的前提下,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职业培训,提高社会力量开展的职业培训在我市职业培训格局中的比例。鼓励和扶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兴办特色专业,并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满足社会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需求。对已趋于饱和的专业要适度收缩,避免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新型专业及办学机构要重点予以政策扶持。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起职业技能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引导民办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3.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要发挥主体作用。引导企业面向在职职工大力开展以职业资格培训、新技术培训、复合技能培训为主的继续教育工程。对有场地、师资、服务和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技能要求和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在岗职工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自主开展培训。鼓励职工学习第二、第三技能,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4.行业开展专业培训是职业培训的重要补充。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培训工作。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通用技术工种的技能要求,制定行业工种培训教学大纲,特别是农民工培训计划,择优选择培训机构开展行业培训。
(三)为不同群体提供高效、适用的职业培训
1.面向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根据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将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同加强新成长劳动力资源管理和推进职业培训改革结合起来,同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结合起来,形成一套资源管理、培训教育、鉴定考核、就业准入、规范用工等相互关联的培训就业新机制。到2008年底,力争基本使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退役士兵和其他新成长劳动力,在就业前都接受一次职业培训。
2.面向农村劳动者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依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品牌培训基地,落实好各项培训补贴政策,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水平,增强转移就业能力。积极开发适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品牌培训课程,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对被征地农民,要结合被征土地开发和用人单位需求,制定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引导用人单位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同时,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等服务。
3.面向各类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和完善开放的职业培训网络,统筹兼顾农村劳动者和城镇职工的技能培训。继续实施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做法,探索建立与培训效果、就业效果挂钩的新机制,激励城乡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落实包括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导航计划以及技能岗位对接行动的 “5+1” 计划行动,加快培养专业化技能人才,不断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进一步完善城镇就业困难家庭的职业培训援助制度,确保其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能够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掌握一门以上的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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