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夺杯:
(1)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事故或特大交通事故中负同等以上责任和工伤死亡事故的,在财务审计、税务检查中确认有重大问题或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
(2)拖欠职工(农民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
(3)企业经营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4)有其它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3.评比办法
(1)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办法,标准分合计为100分,总得分80分以上企业方可进入夺杯评比范围。
(2)实行加减分计算的办法:
①上表1-8项考核指标加减分额分别为:
第1项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2分;
第2、3项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5分;
第4项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
第5项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减加1分;
第6项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5分;
第7项每增、减工业5千元/人、商贸1万元/人、交通1万元/人、建设1.5万元/人加减2分;
第8项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5分。
每项最高最低得分为正负100分。
②当年被确认为市级名牌产品或建设工程获市级优质工程奖、商贸和交通企业获市级优质文明服务奖的加5分;被确认自治区(部)级名牌产品或建设工程获自治区(部)级优质工程奖、商贸和交通企业获自治区(部)级优质文明服务奖的加10分;被确认为全国名牌产品或建设工程获全国优质工程奖、商贸和交通企业获全国优质文明服务奖的加20分。但同一项目只能取最高级别奖项,不得重复计分,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40分。
③企业年实现利润总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给予加分。加分办法:实现利润总额(以万元为单位)×系数0.04=实际得分。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0分。
④企业当年实现利税总额比上年每增长百分之一加5分。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0分。
以上①②③④项得分相加为总得分。
⑤评选采取由各县、区,各行业、系统按企业实际得分的高低和当年实现利税的多少排列推荐金、银、铜杯候选单位,提交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评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4.奖励办法及奖金来源
评上金、银、铜杯的企业,均给予奖励。
(1)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班子成员分别按获金、银、铜杯奖等级增加本人年薪的10%、8%、6%,不再按企业实现利润提取奖金。
(2)未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班子成员奖金提取比例:金杯奖企业正职按本企业实现利润的1.5%;银杯奖企业正职按本企业实现利润的1.3%;铜杯奖企业正职按本企业实现利润的1.1%。副职奖金额为正职的60-80%。
(3)职工的奖励:获金、银、铜杯奖的企业职工奖金由企业自行确定,但职工奖金人均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以上奖金从企业利润中支出。奖金金额按市财政局或国资委、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数发放。
(4)评上金杯奖和银杯奖的企业厂长(经理)、党组织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经职代会审议同意,可同时申报南宁市优秀(先进)厂长(经理)、南宁市优秀(先进)党组织书记、南宁市优秀(先进)工会主席。由县、区、行业、系统审核,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进行评审,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后,授予相应称号,并由市委、市政府给予金杯奖企业的厂长(经理)、党组织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各1000元奖金,银杯奖企业的厂长(经理)、党组织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各600元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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