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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新增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和明确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新增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事项和明确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的通知
(苏交法〔2007〕93号)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

  本着执政为民的宗旨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2003年起省厅在全省交通执法领域推行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制度。2005年省厅制定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意见》,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事项扩展到25项。近年来的执法实践表明,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的实施,不仅使交通行政处罚较好地体现了行政管理的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宗旨,而且也钝化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树立交通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继续推进这项制度的实施,现决定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实施意见》进行修订,进一步拓宽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事项和范围。同时针对当前执法过程中,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裁量标准随意性大的情况,决定对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的实施标准予以明确。

  一、新增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
  原25项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继续实施。在此基础上,决定新增8项交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
  1、对漏缴、欠缴当月养路费、航养费,在当月月底前主动缴清的,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免于处罚。
  2、确已缴纳养路费,未随车携带养路费缴讫凭证的(查实属于套牌车未缴纳养路费的,按恶意逃费处理),进行教育,免于处罚。
  3、车辆超限行使公路,车货总重超限比例不超过八部委规定标准的5%,且超限吨位不超过2吨(含2吨)的,进行教育,责令卸驳载,免于处罚。
  4、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不同的外观颜色的,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5、擅自加大或减小营运车辆轮胎尺寸,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6、车身外廓尺寸不变,仅改变内部形状结构,如车厢内放置临时性容器(不含危险货物容器),并不改变车辆核定荷载或实质性影响行驶安全的,教育纠正,免于处罚。
  7、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垃圾储存器(有盖垃圾桶或垃圾袋),未造成危害后果,教育纠正,免于处罚。
  8、船舶有关文书记录不完整,未造成危害后果,教育纠正,免于处罚。

  二、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处罚实施标准
  (一)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行为减轻处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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