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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海银监分局《改善乌海市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定小企业信用等级。建立单独的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应遵循“重信用不重帐表、重现金流量不重企业大小”的总体原则。首先,要加大非财务因素的比重,包括企业经营者的品行和能力、企业及经营者个人的信用记录等。其次,要减少规模类指标的影响,强调对小企业实际现金流量的考察。第三,信贷员应通过其他相关资料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验证并加以调整,将还原后的财务数据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小企业授信额度,对小企业的授信在制度和标准上要有别于大企业,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防止由于信贷授信不及时或标准过高,将大部分小企业排斥在信贷支持对象之外。
  五、适当下放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
  各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各分支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各级行的贷款审批权。对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各商业银行要实事求是地确定,在现有基础上,适当下放。要防止由于贷款审批权过度集中或审批环节过多,影响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小企业的及时信贷支持。
  六、加快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缓解信息不对称的矛盾
  建议由政府牵头加快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步伐,具体操作要以人民银行现有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基础,增加来自工商、税务、质监、司法、海关、产权登记机关、公有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公共信息,并将个人征信系统内的企业主个人信息通过一定方式进行链接,形成统一的小企业征信咨询平台。该体系应保证信息的全面、及时和准确,不仅披露负面信息,也应反映正面信息,既能打击非法经营、恶意欺诈的坏企业,又可鼓励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好企业。
  七、为小企业金融服务提供实质性的政策支持
  目前我市小企业融资业务需要得到政府、税务部门提供实质性的优惠政策:一是小企业融资业务的利息收入可适当减免营业税;二是允许银行对小企业损失类贷款按一定比例税前核销或给予一定比例坏帐补贴;三是建立小企业贷款专项风险补偿基金,其资金来源于市、区两级财政,市、区两级地方政府应按照小企业贷款增长水平、小企业税收增长水平,每年拨付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用于银行提供风险补偿或奖励;四是加强市、区两级小企业管理部门同银行的合作,为银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建议政府、法院、信用评价部门联合出台政策,为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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