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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海银监分局《改善乌海市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增加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
  各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根据资金供给能力适当增加对本行(社)开户的小企业的贷款;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要落实好对乡镇企业的新增信贷;工、中、建国有商业银行要调整信贷结构,增加对小企业的合理信贷投入,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资产负债率低、有一定自有资本、产品有订单、销售资金回笼好、无逃废债记录、不欠息、资信状况良好的小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尽量满足这部分小企业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
  (一)创新贷款品种,营造适合小企业特点产品体系。各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推出符合小企业生产经营、风险收益特点的贷款产品,根据小企业当前所具备的条件,量身定做贷款产品,增加对小企业的融资额。主要做法是扩大担保物的范围,增加担保形式,分别推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质押、仓单抵押、产品(原材料)控库抵押、收费权质押贷款、商铺抵押贷款、资产抵(押)循环贷款、小企业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小企业启动资金贷款、扩建项目贷款等贷款品种。
  (二)调整信贷投向,突出支持重点。在增加对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时,各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重点支持那些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能增加就业和能还本付息的小企业;扶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市场潜力大的小企业发展;鼓励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小企业向“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的方向发展。要在符合市场需求的前提下,注重支持我市有资源和技术优势的小企业的发展。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和资源环保政策,防止出现资源浪费、环境污染。
  (三)积极支持再就业工程。为充分发挥小企业在吸纳下岗职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中的作用,商业银行要按照“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要求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通过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再就业工程。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经济实体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的,各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优先安排此类贷款。
  (四)适当放宽担保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各银行和信用社应转变对担保的认识,把担保作为促使借款人守贷款合同的心理压力,而不是作为主要的还款来源。银行应灵活放宽小企业担保物的范围,适当放松对担保品的法律严谨性和可执行性的要求,现实中对借款人有价值、能起到增强还款意识作用的财产都可作为担保品,如个人及家庭财产、其他自然人的信用担保等。对经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小企业,尤其是对能评定为本行优质客户的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要提高对信贷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对企业还款能力的分析水平,防止过分依赖担保防范风险和回避责任的倾向,积极开拓信贷市场。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合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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