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十一五”期间全市第一批污染企业实行限期治理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6]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加快我市重点区域和重点污染企业的治理进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彻底改变我市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我市综合治理城区大气污染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对全市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实行限期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列入2006年限期治理的43家排污企业和11家锅炉房及烟囱治理单位要尽快组织制定治理方案,确保治理资金落实到位、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治理效果落实到位,按时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工业园区内企业和其他排污企业的重点污染工段和废气、废水排污口必须按要求进行规范化整治,限期在2006年10月底前安装烟粉尘、化学需氧量、氯气等污染源在线监测(控)装置。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除依法加倍征收排污费外,市政府将依照有关法律、法律依法进行停产整顿或关停。
二、为巩固跨世纪蓝天计划成果,按照市政府《关于综合治理城区大气污染的通告》要求,各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和治理措施,加大对建成区内锅炉、茶浴炉、餐饮服务业等燃煤设施的检查力度,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要及时拆除燃煤锅炉,对不达标的燃煤锅炉要限期整改,对使用燃煤茶浴炉和餐饮营业炉灶要限期完成改气、改油、用电等工作。海勃湾城区今年要对实现集中供热已停用的锅炉房烟囱进行限期拆除。
三、各区政府要本着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保证限期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同时,要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加快落后生产力淘汰步伐,尽快对辖区内小白灰、小泡花碱、小腐钠、小耐火砖等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四、市发改委、经委、建委、公安、行政执法、工商、电力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加强联合执法,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实处,齐心协力打一场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实现今年我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