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加强和改进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党办发〔2006〕20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单位党委:
《乌海市加强和改进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第93次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5月22日
乌海市加强和改进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乌海市经济开发区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步伐,促进产业合理聚集、行业合理布局、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开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经济开发区包括乌达经济开发区和海南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 经济开发区实行全面封闭式管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区委、区政府负责开发区各项事务的组织管理,对经济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和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
第四条 经济开发区实行全面封闭式管理后,由市、区编委会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确定编制。市各职能部门实行派驻机构或派驻工作人员的形式协助开发区管理。其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环保、国土、规划、水务、统计、工商、国税、地税、公安、消防等部门可分别在开发区设立专门派出机构或派驻工作人员。派驻机构和工作人员受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上级部门的双重领导,负责办理开发区管委会交办的相关事项。派出部门考核或调整任免提拔派驻开发区机构领导和工作人员时,应征求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
第五条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开发区设立党工委,由区委派出。党工委书记可兼任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