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06〕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内政法发〔2006〕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均应纳入清理范围。
清理的重点是:现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
(一)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出决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清理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