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查工作中,要坚持边查边纠,认真处理存在的问题。对于查证属实的商业贿赂问题,要把握政策和讲求策略,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于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事业单位,上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有意回避掩盖问题甚至顶风违法违纪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三阶段:落实整改阶段(8月16日到9月30日)
各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及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围绕如何进一步强化职能,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加大管理(监管)力度,完善管理(监管)规章,增强管理(监管)实效制定整改措施。要落实整改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治理商业贿赂整改工作要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以及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国有资产监管等制度有机结合,以增强整改的效果。
第四阶段:总结上报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工作情况总结,必要时可形成专题的调研材料。各区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在10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工作效果情况(要求纸质和电子文件各一份)。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分析汇总各部门情况的基础上,于月底前形成报告报自治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五、依法依纪查处案件
1、突出查办重点案件。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执法执纪部门要排除干扰,克服困难,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和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特别是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一查到底,依法从严惩处,决不姑息。纪检监察机关要重点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向执法执纪部门主动交代。对涉嫌行贿受贿但能主动交代、主动自首、积极退赃的,可依法依纪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2、加大协查力度。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排查在行业自查、专项检查及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确定重点,立案调查处理。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对重点案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