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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注〔2007〕80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了规范本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沪工商注〔2006〕317号印发)第七部分进行修改,修改后第七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七、其他
  处理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申请人逾期拒不办理,也不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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