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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工商注〔2007〕372号)


各分局:
  现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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