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苏浙沪三省市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文件互认制度,打造长三角地区畅通无阻的投资通道
已在苏浙沪三省市中的某一省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其主体资格有效期内,如需在苏浙沪三省市中的其他省市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提交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时,只需凭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原件已收取的证明及主体资格(身份)证明复印件即可,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转递。
六、建立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定期联络互通制度,打造长三角地区便捷高效的登记注册流程
苏浙沪三省市工商局指定专人为外资登记联络员,具体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中相关问题的沟通和协调,负责有关工作方案的组织和实施,定期召开会议推进长三角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进程。
附件: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苏浙沪三省市间跨省市设立分公司、办理跨省市迁移时应提交的材料
2.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数据月度交换表
3.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数据季度、年度交换表
附件1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苏浙沪三省市间
跨省市设立分公司、办理跨省市迁移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跨省市设立分公司,应根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范要求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3.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其他有关文件。
设立下列分公司,还应提交有关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特殊类型或行业的专项规定,设立分公司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加盖公司公章的许可证(许可证明)的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在苏浙沪三省市间跨省市迁移,应根据《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
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迁移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