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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划转证明,涉及国有股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五)被投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投资人首期股权出资为认缴的,但股权公司在两年内(投资类公司在五年内)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本人(单位)申请以             (股权公司)的股权投资              (被投资公司),经仔细阅读本告知承诺书内容后愿意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单位)用以出资的股权,系本人(单位)在股权公司享有完全所有权的股权,不存在权利负担。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1)未实际缴纳的股权;(2)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3)已出资其他公司的股权;(4)股权公司的股东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5)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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