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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被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二)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投资人股权出资为实缴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二)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就出资方式、股权交付的方式、期限作出规定;
  (四)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六)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被投资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六)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七)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投资公司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同时增加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出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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