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7日)废止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印发《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工商注〔2007〕383号)
各分局:
《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4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07年12月2日苏浙沪工商行政管理促进长江三角洲联动发展合作会议签署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关于规范本市内资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的试行意见》(沪工商注〔2007〕217号印发)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根据我国《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称“股权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的范围如下:
(一)投资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人士)或境内企业。
(二)股权公司是在本省(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是在本省(市)登记注册的进行改制、重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第四条 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缴纳;
(二)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具体评估方式另行规定;
(三)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