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保税区内禁止举办污染环境和国家法律禁止的项目
第四章 贸易管理
第十七条 允许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从事转口贸易和为区内企业代理生产用的原材料、零配件进口及产品出口业务。
第十八条 允许保税区内的生产性企业从事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设备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允许其直接对外承接与生产相关的加工业务。
第十九条 允许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内从事保税物资交易,保税物资运往国内非保税区的,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保税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可以购买非保税区生产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加工出口。
第二十条 凡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或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按国家有关进出口规定办理。
第五章 金融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内外银行和保险企业,可在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贸易企业的外汇收入,按国家《
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区内中资企业经营业务的外汇收入,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允许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筹借外汇资金或向境外筹借外汇资金或向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措外汇资金。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内个人外汇可以在银行自由兑换,企业也可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从事外汇买卖。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免征关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时,应照章征收关税、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