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订保税区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
(三)负责审批或审核报批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负责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和保税区内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国家驻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
(五)确定管委会内部机构设置,任免管委会的中层干部;
(六)负责审批管委会管理的中方人员的短期因公出国及赴国外培训㈠负责办理邀请商务人员来访的有关手续;
(七)省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保税区设立海关、商检、动植物检验、卫生检疫、税务、金融、工商、土地、公安等管理机构。
海关依法在保税区内执行监管任务,在保税区封闭线的出入境处和进出非保税区的通道处设立检查站。
第八条 保税区设立开发总公司,从事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投资项目建设;设立劳务、会计、法律事务、仲裁等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章 投资及经营管理
第九条 投资者举办企业,应按国家有关企业注册的程序到保税区工商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企业持营业执照分别向海关、税务部门办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
投资者持批准证书在保税区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手续或租赁、购置房产。
第十条 企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经管委会有关部门批准。
企业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可自行招标。
第十一条 除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外,保税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的产品应当外销。
第十二条 保税区内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可自行定价。
第十三条 保税区内企业及办事机构必须建立财务、会计帐册,并向管委会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必须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册。
第十四条 企业有权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用工数量,职工工资和收益分配,有权自主招聘或辞退职工。
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社会保险制度和法定最低工资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在保税区内转产、迁移、合并、转让或提前终止等,须经管委会核准,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并向海关备案;企业更改名称、变更法人代表,须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