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7日)废止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张家港保税区进行有效的管理,扩大对外开放,加速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张家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位于张家港港区东侧,实行封闭式隔离管理。
第三条 保税区主要发展出口加工和转口贸易,开展为对外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储存、运输、商品展示以及金融、保险等业务。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保税区内中外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国家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税区内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办事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五条 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第六条 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管委会行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下列职权:
(一)编制保税区总体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