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凡争取到服务领域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国家引导资金以及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引导资金等,重点向服务业重点企业倾斜。设立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及重大项目建设的贴息补助,以及经营业绩突出企业的表彰奖励。搭建银企交流平台,及时向金融机构推荐服务业重点企业的优质项目,促进银企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向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重点企业提供各类授信、贷款以及其他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产品。将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列入我市上市培育重点,推动企业直接上市融资。
(六)优先土地供应。对现代物流、科技研发、商务中介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企业的项目建设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样的出让方式供地。在城市改造中,涉及服务业重点企业搬迁的,原则上就近安置。鼓励服务业项目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并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七)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以服务业重点企业为平台,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推进企业兼并、联合、重组,扩充企业规模和实力。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内部管理体制,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与境内外大公司、大集团的合资合作,通过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技术和高素质人才,提高企业整体实力。
(八)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按照“环境创优年”的要求,为企业营造良好宽松的发展环境。项目审批部门要缩短审批时间,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要向服务业重点企业公开承诺缩短的审批时限和减少的审批环节,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核准、审批。对列入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规划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一次性向金融部门推荐。将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列入重点保护范围,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市监察局对损害投资环境和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要快查严办。特别是国家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被举报有上述行为调查属实的,要从严处理。
三、组织领导
(九)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重点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好服务业重点企业的规划编制、项目建设、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快发展步伐,不断提高企业综合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