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日)废止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
(新政办[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人民防空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应当坚持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二、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近安排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面积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违反国家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易地建设费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并按照本市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收取,收取的易地建设费纳入预算资金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