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限要求:2006年4月20日前完成。
6.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培训考核、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要结合执法人员任职岗位的具体职责进行上岗培训,培训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由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发放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培训考核、资格管理和证件管理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市监察局配合,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7.各辖市、区政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检查制度。通过对行政执法案卷的随机抽查、阶段检查、年度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市人事局配合,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二)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市和辖市、区政府建立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政府系统内部公布,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是否遵守法定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以及执法案卷质量等。
制定评议考核方案要结合不同机关、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明确具体标准。评议考核方式可以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式,做到日常评议和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形式。对各部门的考核分值在本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中要占有适当比重。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制度要与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考核。(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人事局、市监察局配合,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市和辖市、区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消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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