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和安排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
1.梳理执法依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首先要梳理清楚行政执法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三定”规定。市和辖市、区政府负责组织下属行政执法机关梳理执法依据的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所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分类和目录的具体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规定。在梳理执法依据工作中,各部门要注意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一致。下级政府梳理所属部门的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编办配合,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时限要求:2006年3月20日前梳理执法依据的结果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市、辖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将梳理结果报省、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并同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2.建立执法依据公布制度。市和辖市、区政府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在本级政府网站(页)上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以其他适当方式公布。(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
时限要求: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公布工作。
3.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执法依据公布后,要建立行政执法依据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废止情况,以及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数据库内容,并严格遵守公布规定。(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编办配合)
时限要求: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数据库建设。
4.分解执法职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时限要求:2006年3月30日前完成。
5.确定执法责任。根据有权必有责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采取适当方式明确。市和辖市、区政府要采取适当方式明确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