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华侨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2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华侨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常州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华侨捐赠,促进本市公益事业的发展,表彰捐赠者爱国爱乡的高尚行为,根据《
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的捐赠者是指自愿并无偿向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捐赠款物,用于本市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赈灾救难济贫、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行为的华侨(包括华侨、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
第三条 市、辖市(区)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表彰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受赠单位所在的辖市(区)政府给予表彰。
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由市政府授予“常州市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并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除授予“常州市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外,另在其捐建的主要建筑物上铭文纪念。
第五条 捐赠者在本市不同辖市(区)、不同年度、不同项目捐赠的款物可合并计算。
对多次捐赠者可以重复表彰,其重复表彰金额从上次表彰后起算。
第六条 以外汇(币)捐赠的,按收汇当天的国家外汇兑换人民币牌价计算;以实物捐赠的,按受赠时国内同类商品价格计算。
凡归属明确,审批手续完备,以设立基金方式捐赠的金额,以进入基金帐户的本金为准。
第七条 申请辖市(区)政府表彰的,由各辖市(区)政府侨务办公室向同级政府申报,并报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