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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06〕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行使审批职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时效,经研究决定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再次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依据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发〔2002〕29号)(以下简称《方案》)的基础上,各部门负责清理目前实施的全部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一)关于行政许可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清理,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内政字〔2004〕225号、内政字〔2004〕302号和《方案》中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根据国办发〔2004〕62号、国办发〔2004〕63号和《方案》中涉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项目;根据国发〔2003〕5号、国发〔2004〕16号和《方案》中涉及的取消和转变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时间安排
  将清理表格连同设定文件和设定依据复印件于2006年8月30日前一并报送市法制办。
  三、具体要求
  1、项目名称必须规范,与国家、自治区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布的项目名称一致。
  2、设定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省部级以上的规范性文件。
  3、保留事项,按许可、审批、审核、备案四种类型清理。各部门填写表格时涉及到哪类事项相应地变换表头,不能四种类型填在一张表上。
  4、下放管理层次事项。包括《方案》中已经下放的事项;《方案》中应当下放但没有下放的事项;《方案》出台后增加的事项。
  5、取消事项。《方案》中已取消只将项目名称填写表中并在备注中填写取消字样即可;《方案》中已取消但实际工作中仍在审批的事项在备注中将未取消的原因写明;《方案》出台后增加的事项。
  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负责地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如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电话:299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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