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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户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6日)废止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6〕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乌海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乌海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准入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户籍准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依法录、聘用,以及投资兴办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不低于乌海市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收入标准。
  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民政、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迁移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一)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
  (二)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
  (三)干部异地调动。
  (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五)录用公务员。
  (六)接收安置中专以上毕业生。
  (七)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
  其中(一)至(四)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其中第(五)至(七)项,允许本人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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