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划分市区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能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6〕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形势,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对市、区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能重新进行划分。
一、对全市现有排污企业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一)原属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的54家排污企业中,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对15家电力行业、神华集团下属企业以及医院、污水处理厂和热力公司等公益性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并征收排污费(见附表一)。
(二)其他各类排污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划分给各区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并委托征收排污费(见附表二、三、四)。
二、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划分
(一)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356号)要求,除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的,如涉及环境敏感和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自治区委托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中地处非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以及有关行业规划、开发区规划等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新建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督查责任,对各区环境保护局违规审批的建设项目,市环境保护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审批文件做出予以撤消或重新审批的决定。
(二)其它建设项目均下放到各区进行审批。各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具体下放到各区审批的建设项目有:
1、投资5000万元以下,处于非敏感区的农业开发、植树造林、防沙治沙、农林灌溉、水利建设项目;
2、非敏感区的独立煤矿矿井和选煤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矿山开采项目;
3、年产3万吨以下金属铸件项目;
4、除水泥生产外,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建材项目(白灰窑、砂石厂、石料破碎、耐火砖窑、陶瓷、石膏粉、粉煤灰、废渣制砖等项目);
5、泡花碱、二水氯化钙、腐植酸钠、片碱项目(无化学反应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