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8〕23号)
市内六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现将《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五日
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资源效能,加快城市建设,实现资金平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内六区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区一个土地平衡项目和市区散片危陋平房拆迁地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平衡,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委托实施土地整理,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收回土地整理费用,按规定分配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实现资金平衡。
第四条 和平、河东、河西、河北、南开、红桥区人民政府及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内六区人民政府自筹资金,组织开展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等工作,并可设立一个国有公司,作为市场化运作平台,具体实施相关工作。公司可按实际投入的0.8%提取管理费,作为日常运营经费。
第六条 实施土地平衡项目,市内六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依据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提出《土地平衡项目申报书》,分别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进行审核。
《土地平衡项目申报书》应包括用地位置、四至范围、规划策划、建设内容、开发强度、市政基础设施、平衡方式、经济测算及实施计划等内容。对不能自求平衡的项目地块与其他地块进行综合平衡。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建委对《土地平衡项目申报书》进行联合审核,提出意见反馈市内六区人民政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审核项目的开发强度、经济测算、平衡方式、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