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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设工程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接纳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地。

第四章 餐饮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 餐饮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八条 餐饮废弃物应当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饮废弃物;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九条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并应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废弃物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向受委托的专业单位支付收运、处置费用。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饮废弃物的专业收运、处置单位。
  第四十二条 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当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月处置的餐饮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进行收运;
  (三)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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