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和完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多层次、多元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在城市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事业,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劳动保障及其他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建立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民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农区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因重大疾病、伤残、死亡及因计生手术并发症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给予适当救助。扶贫部门要优先为计划生育家庭安排各类扶贫资金和项目。
(五)综合治理
1、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坚持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落实责任、措施、投入情况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分别进行考核,按时兑现奖惩,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2、各有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任务明确,并制定有具体措施。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议事会议。人口计生部门能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有关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3、纪检监察机关对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人事等部门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工作失职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提拔、重用。
4、宣传、教育、科技、文化、人口计生和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能够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5、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责,实行流入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考核,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属地管理、优质服务”工作格局。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发证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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