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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按照总指挥部要求下达启动或者部分启动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提出启动市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启动警戒保卫、医疗救护、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事故处理机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加强对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督导,会同市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协调专业应急力量组织救援;根据救援需要,召集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总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接受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督查和指导。
  (3)区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的应急响应
  (1)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响应。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对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2)区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响应。
  各区人民政府应参照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下设的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市人民政府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响应。
  加强对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困难;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并按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总指挥部决定是否直接启动或者部分启动市级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五)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总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总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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