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6、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详细的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7、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8、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一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总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及时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接受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配合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共同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会同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3)总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总指挥部和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警戒保卫、医疗救护、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事故应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的应急响应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总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及时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2)接受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配合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共同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会同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3)总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总指挥部和自治区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警戒保卫、医疗救护、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事故应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盟市的,要与其及时建立通迅联系,加强协作,及时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盟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互通信息,根据救援工作需要请求或给予其他盟市必要的配合。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响应。
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并按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决定启动乌海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