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乌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各监管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有关职责的行为。
乌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各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应急准备和预防
乌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乌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乌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分析可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特别严重的情况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三)报告制度
乌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2、下级向上级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实行层级报告制度。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现或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上级区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区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2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4、责任报告人
(1)行使监管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报告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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