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6〕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乌海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积极应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及时、有效、高效地组织应急救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死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其他省(区、市),并造成严重威胁和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两个以上盟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
(5)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2个以上行政区,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的;
(3)造成3例以上死亡的;
(4)乌海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各区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人,或者出现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