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6〕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乌海市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办法
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使个人取暖费补贴规范化、制度化,结合自治区《落实国家八部委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内城建〔2006〕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发放范围
1、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2、纳入市财政拨款和社保局统筹管理的企业离休干部;
3、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原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经人事部门批准尚在享受遗属补助的遗属户;
4、市社保局和自治区统筹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人员财政补贴标准
按照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及一个取暖期取暖费支出财政月负担标准(1.26元/平方米)计算,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1、厅级干部每人每年498元;
2、处级干部、正高、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年420元;
3、科级干部、高级技师、技师、中级、高级工职称人员每人每年342元;
4、科员、助理级、中级工以下干部职工,每人每年264元。
(二)遗属户补贴标准
遗属户每户每年补贴528元。
(三)企业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补贴264元。
(四)离休人员按离休后享受的待遇,补贴标准为:
1、厅级干部每人每年补贴720元;
2、处级干部、正高、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年补贴564元;
3、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年补贴420元;
(五)职务与职称规定
1、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职务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职务(待遇)或聘用证明等鉴证备案的职务为准;离退休人员以批准退休时的职务(待遇)为准。
2、事业单位行政职务与技术职称“双肩挑”的在职人员,其取暖费补贴标准就高执行,其技术职称对应的行政职务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职务(待遇)为准。
3、事业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市人事局核批的“职数”为准,超出“职数”的内聘人员,不享受相应的级别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