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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职责分工
(一)市人民政府
全面负责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监督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出租汽车行业的相关政策;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与联席会议工作。
(二)市交通局
传递领导小组的指令、通知,召集各相关职能部门接受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追踪、检查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整理,配合协调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程度和涉及范围,组织相关部门、出租汽车企业,疏导、劝解、疏运上访群众;负责突发事件的总结和上报;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市发改委
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成本、市场经营环境,负责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负责清理不合理收费。
(四)市财政局
负责清理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项目收费,落实中央和地方燃油财政补贴。
(五)市公安局
根据突发事件等级程度,负责调派警力维持突发事件现场秩序;负责突发事件周边区域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关键人员监控、处理。
(六)市建委
负责与自治区建设厅的沟通,做好协调和有关信息传递等工作。
(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监督和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用工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八)市审计局
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对出租汽车公司的财会审计工作。
(九)市工商局
依法保障出租汽车经营主体的有序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十)市地税局
加强地方税收管理工作,保证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依法纳税、照章纳税。
(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督促和做好出租汽车的计价器等检测工作,监督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收费,禁止乱收费。
(十二)市环保局
督促和做好出租汽车的尾气检测工作,监督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收费,禁止乱收费。
(十三)市监察局、市纠风办
负责对全市、各有关部门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因监管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以及严重侵害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十四)市信访局